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產實業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昇
訴訟代理人 葉國光
王國傑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告 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毓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