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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海商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騎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仁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律師       郭緯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廖秀珍       柯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提出綜合辯論 意旨狀,並就下列事項為說明:㈠、被上訴人是否知悉運送貨品 之內容、數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知悉相關之證明方法為何。 ㈡、兩造間前有無其他運送貨品之交易習慣,是否如上訴人所稱 已有多次之習慣。㈢、本件有無用海商法之情形,亦即貨物是 否於海上運送時滅失,被上訴人主張本件得適用海商法之相關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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