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海商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騎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同仁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
律師
郭緯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廖秀珍
柯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
兩造請提出綜合辯論
意旨狀,並就下列事項為說明:㈠、被上訴人是否知悉運送貨品
之內容、數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知悉相關之證明方法為何。
㈡、兩造間前有無其他運送貨品之交易習慣,是否如上訴人
所稱
已有多次之習慣。㈢、本件有無
適用海商法之情形,亦即貨物是
否於海上運送時滅失,被上訴人主張本件得適用海商法之相關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