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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柒萬零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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