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9號
原 告 賴瑞麟
被 告 連秀茹
林忠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張菊芳
張淳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被 告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興中
被 告 許哲睿
洪桂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璧蘭
被 告 喬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啟烽
人
被 告 高建民
張啟烽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
20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