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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9號 原   告 賴瑞麟 被   告 連秀茹       林忠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張菊芳       張淳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被   告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興中 被   告 許哲睿       洪桂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璧蘭 被   告 喬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啟烽 人 被   告 高建民       張啟烽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 20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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