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良臣
代 理 人 陳以儒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分別於民國103年10月24
日具狀補正,
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
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
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
住所即臺北市○○區○○路○○巷○號1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
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
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水電
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醫療費)之計算方
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等
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與民間債權人彭薇
臻間之借款經過,為何於債
權人清冊中,將此項債務之發生原因列為信用卡消費?並提
出借款證明、匯款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
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
件、相關還款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曾入獄服刑,應說明因何事入獄?服刑期間為何
?並提出服刑及出獄之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目前為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應說
明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8年起至103年止之年平
均營業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