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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良臣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分別於民國103年10月24 日具狀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 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路○○巷○號1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 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水電 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醫療費)之計算方 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等 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與民間債權人彭薇臻間之借款經過,為何於債 權人清冊中,將此項債務之發生原因列為信用卡消費?並提 出借款證明、匯款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 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 件、相關還款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曾入獄服刑,應說明因何事入獄?服刑期間為何 ?並提出服刑及出獄之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目前為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應說 明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8年起至103年止之年平 均營業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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