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良臣
代 理 人 陳以儒法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本條例
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
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
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
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
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復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
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
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
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
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
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司法院民事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99年11月29日廳
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法律問題
參照)。再按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
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對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進行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於聲請日前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
云
云。
惟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具狀陳報於103年7月
至8月間,因其姐夫即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
伊經濟狀況不佳,而將伊列為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事,然伊自擔任名義上董事以來,無支領該公司薪資,並提
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99、100、101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證。
經查,債務人係於103
年6月1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調解,並檢附103年6月11日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依該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第3頁所示,債務人為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足認債務人向本院聲請調解前,業已登記成為飛柏
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是債務人陳報於103年7月至8
月間始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云云,核不足取。又本院向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函查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至103年之
營業額,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103年11月24日北區國稅審
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文單將本院函文移請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桃園分局查詢,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查詢後以10
3年11月28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本院
,經查,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度9月至10月、11
月至12月之銷項銷售總額計分別為23,442,204元、24,295,7
80元、99年度之銷項銷售總額計69,637,191元、100年度之
銷項銷售總額計75,103,561元、101年度之銷項銷售總額計
69,549,424元、102年度之銷項銷售總額計124,166,234元、
103年度1月至8月之銷項銷售總額計104,874,879元,是飛柏
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起至103年8月止之平均每月
銷項銷售總額為8,184,488元【計算式:(23,442,204元+
24,295,780元+69,637,191元+75,103,561元+69,549,42
4元+124,166,234元+104,874,879元)÷60個月=8,184,
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參以債務人檢附之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98、99、10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核定通知書、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
足證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即已
擔任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且該公司每月營業額
逾20萬元,是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既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定消費者之要件,且
上開欠缺又
屬無從補正,
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