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悅綾
代 理 人 陳以儒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
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
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15,
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
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
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
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
租金數額為何。
二、聲請人及其子女王思凱、李思宜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
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六、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王思凱、李思宜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
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
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
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子女王思凱、李思宜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及其子女王思凱、李思宜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
101年7月起至103年7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
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
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
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其子女王思凱、李思宜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7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7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之子女王思凱、李思宜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
,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三、聲請人之子女王思凱、李思宜是否在學?若是,請提出在
學證明。並提出學費收據。
十四、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
所載,聲請人
擔任黑珍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
之
監察人、順天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
0000)之監察人、登耀興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
0000)之董事、鑫欣實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
00)之董事、流型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
)之董事、鑫世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
董事、儷雅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
事、珍珠李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
事、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
之董事長、荷軒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
之股東、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
0000)之董事長、李奇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
之負責人,請說明之:
(一)聲請人應說明各擔任監察人、董事及董事長之任期、
報酬
,
上開公司解散、撤銷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
何?
(二)聲請更生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