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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瑤峰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何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 年7 月間以雙掛號向債權人申請協商 經債權人逾3 個月不開始協商等語,請提出該申請協商文件 掛號之回執到院。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其目前負債為新臺幣(下同)30 4,000 元,而聲請人目前52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 年之工作期間,且以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有餘額之情 況下,不能逐月分期清償該債務,則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 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三、據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狀上記載,其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則請 詳細說明聲請人除擔任計程車司機外有無其他兼職?如有其 收入為何?並說明其所加入計程車隊名稱、每日工作時間如 何?每月營業收入數額、營業支出數額及淨所得為何,其主 張每月營收15,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四、據聲請人101 年、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記載 ,聲請人尚有自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強交通有限公司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獲取營利所得,則請提 出相關證據說明何以未將該等所得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又該等所得為何種所得? 五、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 元、勞健保費1,500 元、 個人日用品費500 元、水電費500 元、父母親之扶養費8,00 0 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102 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 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父母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其父 母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聲請人與其他扶養人係如何分擔 該等扶養費用? 八、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1 年11月起今)之財產變動狀 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 約等)相關資料。 九、提出聲請人每月領身障補助2,000 元之證明文件(如轉帳存 摺影本,應檢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並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間除領取 前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陳報金融證券開戶存摺影 本(應應檢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 十一、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如有, 應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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