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志晏
代 理 人 何
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1年4月起
迄今,除任職於湯臣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明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司、寒舍餐旅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
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
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明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寒舍餐
旅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4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
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子女
扶養
費66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是否與配偶共同支出?如是
,請說明分攤比例及金額為何?如否亦請註明原因;並提出
房屋
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租金轉帳交易明細、交通
費1000元、手機費8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個人日用品費
300元、勞健保費900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
細、保費繳納證明。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總額為30萬7200元,如何
支付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56萬1600元?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
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聲請人自103年2月間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迄今是否均按
期還款?還款期數及金額各為何?又聲請人與
非金融機構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達成還款協議?該協議
方案為何?聲請依該協議還款情形為何?
一一、承上,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不足支付其每
月必要支出,如何履行
上開還款協議?還款來源為何?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