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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志晏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1年4月起迄今,除任職於湯臣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明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司、寒舍餐旅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 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 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明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寒舍餐 旅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4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子女扶養 費66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是否與配偶共同支出?如是 ,請說明分攤比例及金額為何?如否亦請註明原因;並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租金轉帳交易明細、交通 費1000元、手機費8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個人日用品費 300元、勞健保費900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 細、保費繳納證明。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總額為30萬7200元,如何 支付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56萬1600元?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聲請人自103年2月間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迄今是否均按 期還款?還款期數及金額各為何?又聲請人與非金融機構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達成還款協議?該協議 方案為何?聲請依該協議還款情形為何? 一一、承上,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不足支付其每 月必要支出,如何履行上開還款協議?還款來源為何?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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