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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李銘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二、請說明自民國101年5月起今,聲請人除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代振工收入每月約新臺幣(下同)6000元、低收入戶兒少補 助每月6600元、家扶中心補助每月17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 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 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 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任職於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舒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 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否,請說明聲請人100、10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載有上開2間公司給付所得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必要支出之機車汽油、維修、稅捐、停車費每月2550 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維修單據、納稅證明。 五、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費繳納證明文件 、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 (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人李銘章個人之各類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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