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吳伯昆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李銘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二、請說明自民國101年5月起
迄今,聲請人除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代振工收入每月約新臺幣(下同)6000元、低收入戶兒少補
助每月6600元、家扶中心補助每月17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
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
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
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任職於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舒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
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否,請說明聲請人100、10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載有
上開2間公司給付所得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必要支出之機車汽油、維修、稅捐、停車費每月2550
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維修單據、納稅證明。
五、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暨保險費繳納證明文件
、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
(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
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人李銘章個人之各類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