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吉田
訴訟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余育軍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炳仁間請
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本院
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簡字第68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
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
判之上訴程序亦有
準用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北簡字第6844號簡易程
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
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