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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訴訟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余育軍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炳仁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本院 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簡字第68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 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北簡字第6844號簡易程 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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