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吉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炳仁間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
期辯論,
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