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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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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張廣財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上訴人  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3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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