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張廣財
訴訟
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上訴人 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3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