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鎧之律師
徐俊逸律師
被
上訴人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