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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如是方知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欣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法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 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 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 ,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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