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如是方知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欣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法緯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
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 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
並
按對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非經說明正當原因
,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