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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致強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複 代理人 柯至恩 被 上訴人 敦群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晴雯 訴訟代理人 鄭金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法官葉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 「審判長劉又菁、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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