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鼎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秀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雅萍
律師為被
繼承人白惠瑜(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5月5日死亡,最後
住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
繼承人白惠瑜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白惠瑜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白惠瑜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
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白惠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
公
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白惠瑜請求其給付佣金,經本院以
101年度
勞訴字第121號事件審理中,白惠瑜於民國102年5月
5日死亡,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本院
民事庭通知書、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02年
度繼字第934號、第1035號、第1166號卷證影本資料、死亡
證明書、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據本院
依職權
調取
上開拋棄繼承卷證,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本院查無白
惠瑜之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或曾經議決白惠瑜之遺產管
理人,並依民法第1177條向本院報明之情形,白惠瑜亦
非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榮民,則聲請人聲
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白惠瑜之遺產管理人,即無不合。本院
經徵得陳雅萍律師之同意擔任白惠瑜之遺產管理人,有卷附
公務電話紀錄
足稽,選定陳雅萍律師為被繼承人白惠瑜之遺
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