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何榮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亨利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惟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
1057號和解筆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17370號
確定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177號
遷讓
房屋等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其請求已因不確定及一再
變更而消滅或自相矛盾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未據主張或釋明有何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所定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聲請停止執行
,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