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亨利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 1057號和解筆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17370號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177號遷讓 房屋等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其請求已因不確定及一再 變更而消滅或自相矛盾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未據主張或釋明有何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所定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聲請停止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