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梅思勰
相 對 人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更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四八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
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
行等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162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7,640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敦
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經本院多次變更提存物裁定後,
以102年度存字第4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
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存字第48號及歷次提存事件卷宗,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