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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興芳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凌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博文間因執行異議事件, 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案號為貴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066 6 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恢復原狀, 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廖博文均為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9066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展運營造有限 公司對第三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分局之工程 款、工程保固金債權之併案執行債權人,聲請人具狀向本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就上開執行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製作 之分配表3 上關於相對人廖博文受分配之新臺幣58萬6,979 元,由其代位受領,此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91號事件公 務電話紀錄可證,是聲請人係以請求代位受領相對人廖博文 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066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 分配金額為由,而提出本件聲請,顯非出於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形,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此外,聲 請人並未指明其提出停止執行之依據為何?亦未就本件聲請 係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一事提出相當之事證, 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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