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魏陳秀芳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佳舫服裝股份
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間因103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迴避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
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
「民事聲明聲請
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
回復原狀等狀」, 關於
聲請回復原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3款之規定,本
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