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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佳舫服裝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間因103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迴避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 「民事聲明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 關於 聲請回復原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3款之規定,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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