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3號
抗 告 人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麥升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聲字第
823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
本件抗告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