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芳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芳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偉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7,00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