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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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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謝亦馨 被 上訴人 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3日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財產 權涉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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