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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8,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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