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8,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