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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王凱琳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具狀表示有和解可能,並聲請合意停止訴訟以利 訴訟外和解,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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