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啓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弘桂企業有限公司 、何茂楠、張建一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