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林劉玉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元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美惠間請求返還
投資款事件,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
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1,79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