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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林劉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元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美惠間請求返還 投資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1,79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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