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進財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芳錦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陸拾肆萬玖仟捌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柒仟伍拾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
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