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青峯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吉田
被 告 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劉嘉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
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