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銳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蔭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5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8萬8,4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