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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陳湘澄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李聖鐸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智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本 院103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港幣42萬2,441元,折算新臺幣(下同)為156萬3,032元【 計算式:422,441×3.7=1,563,032,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 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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