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陳湘澄
訴訟
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李聖鐸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智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本
院103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港幣42萬2,441元,折算新臺幣(下同)為156萬3,032元【
計算式:422,441×3.7=1,563,032,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
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