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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96,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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