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壽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亮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96,5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