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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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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侯金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 第159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 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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