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侯金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
第15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捌
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