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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優之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 字第1601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 訴人係主張姓名權遭侵害而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優之良品食品 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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