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佳
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忠孝西地下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柒仟陸
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