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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忠孝西地下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 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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