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
被 告 台灣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賴志豪律師
李劍
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