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亞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瀅國際有限公司、緒綱國際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銷售
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