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原 告 天碩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永如
被 告 廣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