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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enise Robin-Rutherfor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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