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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原    告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鈺 訴訟 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張安婷律師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張綱維 法定 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 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慧玲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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