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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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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謝蕙苓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子寬 人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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