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謝蕙苓
訴訟
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
被 告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子寬
人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