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坤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
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