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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 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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