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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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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曜進有限公司、吳政修間因103 年 度訴字第207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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