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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麗燕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郭佩佩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被   告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淑慧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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