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陳瑗玲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程式顯然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裁定命 原告補正被告之PLURK網站帳號,並依原告補正之帳號natsu kiss,暱稱「☆星斗☆退服貿☆拒黑箱」、帳號tsukishou ,暱稱「佛光蝦」、帳號kelly40128,暱稱「小雪」、帳號 icemooney,暱稱「阿蛇」、帳號rabbitpie,暱稱「白兔」 ,向噗浪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等帳號於103年1月1日至2月28 日期間登入之IP位置,再以該公司函覆之IP位置函請內政部 警政署電信警察隊協助查明上開IP位置之使用人資料,經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8月19日刑電偵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覆以「因103年6月29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實施後, 警察機關調取通信記錄或使用者資料已有明確法定規範,請 貴院檢附調取票供本局憑辦或逕向相關業者調取」(見本院 卷第61頁),參以通訊監察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1條規 定,得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僅限執行機關,且應由法院依檢 察官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始得向執行機關取得同法第3 條、第3條之1稱通訊、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作為偵 查犯罪之用,是本院無法向執行機關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 隊調取上開IP位置之使用人資料。原告雖聲請本院向行政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電信警察隊」,惟依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所定該會職掌事項,並無得蒐集通訊內 容之權限,且依同法第13條規定,該會僅得商請警政主管機 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該會並未 設置「電信警察隊」,本院自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為前述調查 。則原告起訴迄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對象無從特定,爰定期 間命其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