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6號
原 告 怡實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鳴明
被 告 米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