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告 景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春杏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
李志中
被 告 劉本立
訴訟代理人 陳莉螢
被 告 劉有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林子琳律師
林天麟律師
陳志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
幣17,335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408,939元
(即
系爭房地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46,8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7,335元,尚欠新臺幣429,4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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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類別│地號或建號(建物│應有部│構造別│重建標│折舊率(折舊│土地公告│土地面積│總價值(土地公告│
│ │ │門牌號碼) │分比例│ │準單價│率×起訴時屋│現值/每│/建物總│現值面積/建物│
│ │ │ │ │ │上下限│齡即折舊年限│平方公尺│面積加計│每平方公尺現值單│
│ │ │ │ │ │平均價│) │現值單價│騎樓(平│價總面積加計騎│
│ │ │ │ │ │額 │ │ │方公尺)│樓,算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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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308,676│ 148│ 27,410,429元│
│ │ │段2小段22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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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186,000│ 76│ 8,481,600元│
│ │ │段2小段22-1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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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186,000│ 99│ 11,048,400元│
│ │ │慶段2小段24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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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186,000│ 20│ 2,232,000元│
│ │ │段2小段38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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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物│臺北市文山區溪口│全部 │加強磚│18,100│1.8%52年=│ │ 102.09│ 118,261元│
│ │ │街24號1樓 │ │造 │ │9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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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物│臺北市文山區溪口│全部 │加強磚│18,100│1.8%52年=│ │ 102.08│ 118,249元│
│ │ │街24號2樓 │ │造 │ │93.6%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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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 │ │ │ │ 49,408,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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