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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告 景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杏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李志中 被   告 劉本立 訴訟代理人 陳莉螢 被   告 劉有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林子琳律師       林天麟律師       陳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408,939元 (即系爭房地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46,8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7,335元,尚欠新臺幣429,4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附表: ┌──┬──┬────────┬───┬───┬───┬──────┬────┬────┬────────┐ │編號│類別│地號或建號(建物│應有部│構造別│重建標│折舊率(折舊│土地公告│土地面積│總價值(土地公告│ │  │  │門牌號碼)   │分比例│   │準單價│率×起訴時屋│現值/每│/建物總│現值面積/建物│ │  │  │        │   │   │上下限│齡即折舊年限│平方公尺│面積加計│每平方公尺現值單│ │  │  │        │   │   │平均價│)     │現值單價│騎樓(平│價總面積加計騎│ │  │  │        │   │   │額  │      │    │方公尺)│樓,算至整數位)│ ├──┼──┼────────┼───┼───┼───┼──────┼────┼────┼────────┤ │ 1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308,676│   148│  27,410,429元│ │  │  │段2小段22地號  │   │   │   │      │    │    │        │ ├──┼──┼────────┼───┼───┼───┼──────┼────┼────┼────────┤ │ 2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186,000│   76│   8,481,600元│ │  │  │段2小段22-1地號 │   │   │   │      │    │    │        │ ├──┼──┼────────┼───┼───┼───┼──────┼────┼────┼────────┤ │ 3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186,000│   99│  11,048,400元│ │  │  │慶段2小段24地號 │   │   │   │      │    │    │        │ ├──┼──┼────────┼───┼───┼───┼──────┼────┼────┼────────┤ │ 4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萬慶│60/100│   │   │      │ 186,000│   20│   2,232,000元│ │  │  │段2小段38地號  │   │   │   │      │    │    │        │ ├──┼──┼────────┼───┼───┼───┼──────┼────┼────┼────────┤ │ 5 │建物│臺北市文山區溪口│全部 │加強磚│18,100│1.8%52年=│    │ 102.09│    118,261元│ │  │  │街24號1樓    │   │造  │   │93.6%    │    │    │        │ ├──┼──┼────────┼───┼───┼───┼──────┼────┼────┼────────┤ │ 6 │建物│臺北市文山區溪口│全部 │加強磚│18,100│1.8%52年=│    │ 102.08│    118,249元│ │  │  │街24號2樓    │   │造  │   │93.6%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49,408,9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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