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
上 訴 人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仕鴻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黃淑鑾
被
上訴人 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福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建物
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
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796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交易現值即20.60×32368+9.84×32368
+10.24×1089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