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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 上 訴 人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鴻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黃淑鑾 被 上訴人 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福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 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796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交易現值即20.60×32368+9.84×32368 +10.24×1089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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