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寶盈濾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9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000 元(計算式:給付價金588,00 0 元+返還支票252,000 元=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140 元,上訴人僅繳納6,390 元,尚欠2,750 元,(計算式: 9,140元- 6,390元=2,750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50 元、第二審 裁判費13,710元、4,1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